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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社旗县郝寨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值班律师仝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社旗县赊店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6mg/lO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  钊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社旗县郝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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