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6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路楼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号***办公家具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22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R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
经对李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7mg/100ml。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曾四次违法交通法规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19年6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号***办公家具宿舍*楼***,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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