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青年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C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街道滨河路与乐安北路路口处,与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粤XC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4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潘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苏某某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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