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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Z2****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顺德区伦教街道旧广珠路段时,与冯某某驾驶的粤E3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09年5月因涉嫌酒后驾驶被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5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冯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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