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109073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5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焦东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39.9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