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合肥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庄组,住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瑶海西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5693****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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