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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4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吉利牌小型汽车途经**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中队民警查获。同日22时26分许,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李某某血液样本。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及视频、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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