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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路**排**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L****4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西向东行驶至盘旋路中国银行门前路段,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2019年12月1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7.8mg/100ml,属醉酒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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