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水柳路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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