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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起诉书(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执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现住邹平市**公寓**座**室。2017年1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2018年4月27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12日),罚款3000元。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邹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便于继续驾驶机动车,遂找到其本村同学闫某某,然后将闫某某的驾驶证借回其在邹平市**镇**村的家中,采取用刀片刮、用自己的照片替换闫某某的照片、用胶水粘合的方法,把闫某某的驾驶证变造成了自己的驾驶证。2018年3月19日10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其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鲁******号广汽传祺轿车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与二环东路路口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2018年4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邹平市公安局。之后,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抓捕李某某未果。2020年5月27日,受邹平市公安局所托,邹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该局报到,后陪同李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关于驾驶证的情况说明、变造的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3.证人闫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这一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树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邹平市**公寓**座**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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