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82********,满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0时50分许,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旅游路与滨海路交叉口驶入滨海公路时,发现民警查酒驾,李某甲在距离检查点50米处调头逃跑,被民警发现。民警刘某某和苏某某迅速来到驾驶员李某甲一侧,要求李某甲下车接受检查,李某甲不服从交警指挥驾驶车辆逃离将苏某某撞伤,致苏某某右侧膝盖内侧韧带断裂。经鉴定,苏某某右膝前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5日,民警在李某甲住处将其抓获。李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1份、情况说明4份、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影像检查报告、预收住院费临时收据两张、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入所检查表;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大科司临鉴字第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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