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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4,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公交车站附近醉酒闹事,在马路中间挥舞木吉他拦截车辆。民警何某某、辅警陆某某接报后驾驶警车到场处警。民警用手铐铐住李某某准备用警车把他带回派出所处理的过程中,李某某激烈反抗,用穿田径钉鞋的脚踢民警何某某津胸、腹部。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制服抓获。当天何某某津的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左顶部、右颧部擦伤,右侧第三肋骨皮质欠光整。经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津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樟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津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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