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派出所,租住**市**区**村,**集团退休工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恒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区**村自建房内,十多次与吸毒人员仝某某共同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收缴疑似毒品6小包共重36.28克,送检后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重、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本人年老多病,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已被监视居住,电话**********。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李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