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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园**,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钱花,经济压力大,打算以容留卖淫女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方式来赚钱。 李某某通过微信网友介绍联系到卖淫女某某甲,而后李某某在大连开发区万达公寓8号楼租用房间供卖淫女某某甲和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微信昵称为“**”、“开发区**”、“开发区**”等微信号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发送卖淫嫖娼的****。嫖客看到信息添加李某某的微信****,随后与李某某微信****,咨询卖淫嫖娼的相关信息,嫖客如果对卖淫女的情况满意,会前往李某某租用的房间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李某某和卖淫女约定对嫖资进行五五分成,卖淫女在见到嫖客后会将李某某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展****,该微信的昵称为“**”,嫖客扫描该微信二维码进行转账****。李某某通过容留卖淫女卖淫,获取嫖资提成共计人民币3300元。

2019年12月3日,侦查人员将违法嫌疑人某某乙、张某甲、某某甲、沈某某、张某乙、林某某、宋某甲和宋某乙抓获。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迫于压力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某某乙的微信支付明细和微信****;证人某某甲的微信****;证人沈某某的微信聊天和****;证人张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指认****;证人林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指认****;证人宋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指认****;证人宋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指认****。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人某某甲的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李某某对某某甲、沈某某的辨认笔录;某某甲、沈某某分别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鹏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857****, 15140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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