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8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寿县**镇**楼村**。因盗窃于2016年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5月27日18时许,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小区**幢前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因被害人吴某某斌打招呼认错人,无故用脚去踢并用石头砸被害人吴某某斌。
2、2020年4月29日13时许,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小区**幢前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袁某某、刘某某、康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喝酒,双方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用手和竹竿打被害人陈某某。
3、2020年4月15日13时许,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小区**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袁某某、康某某和被害人易某某、方某某因酒后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对被害人易某某、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
4、2020年4月14日15时许,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小区**栋的**饭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袁某某、康某某要求被害人夏某某请客吃饭、索要钱财并对该人进行殴打。
5、2020年4月9日20时许,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小区**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袁某某酒后无故对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进行谩骂并殴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进行拳打脚踢。
6、2020年3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袁某某、“刘大胖”(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康某某等人窜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栋附近,强行要求被害人蔡某某在饭店内请客吃饭买单,后“刘大胖”要求蔡某某要求买烟无果后与康某某对其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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