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水县**,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沂南县民政局、县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到沂南县**镇**村西山前查看沂南县火葬厂规划时,被聚集的村民围堵至附近的马西元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以言语鼓动、承诺管饭、管水等方式煽动、指使参与围堵村民对马西元住宅进行打砸,致使马西元家中大量物品被打、砸、抢,致使马西堂被村民打伤。经鉴定,马西元家中被毁损财物价值共计17398元,马西堂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煽动、指使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7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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