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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男,身份证号41292519730203****,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闫庄村刘营848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闫庄村刘营848号。2019年11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与邻居徐**家因堆放瓦片引起矛盾,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持菜刀进入被害人徐**厨房,先后持刀和铁锨将被害人徐**头部、面部和左手砍伤,将被害人王*头部、面部砍伤。后李**等人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制服,二被害人被家人送医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采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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