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养猪,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占某某(另案处理)开始组织人员在南城县株良镇长安村一些老房子内赌博,到2020年6、7月份参赌人员及赌场开设场次开始增加。占某某组织朱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余人利用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庄100元起,押钱10元起,满庄的人要给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红钱给占某某,占某某共获利一万余元。在赌场开设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助占某某联系赌博人员,组织赌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同案人占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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