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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1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村**屯的家中二楼利用扑克牌和麻将为赌具、现金为赌资,以“赌三公”和打麻将的形式招揽赌徒赌博,每天均有二十多人到场赌博,李某某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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