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20年4月4日起,在贵港市港南区**镇**号其自己的粉店内,提供扑克牌、桌子提供给赌徒们在其粉店内以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每天抽水渔利人民币200元,直至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徒二十人,缴获赌资11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5月27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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