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镇**小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宋某某为朝鲜罗津地区永利国际赌场担任经纪人,组织、引诱中国境内人员张某某等人赴永利国际赌场赌博,赚取洗码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助宋某某驾车承载赴永利国际赌场参赌人员。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宋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邢某证言;
(三)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出入境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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