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埇桥区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承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万和家园一期工程后,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雇佣屈某某、汪某某等50名工人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山镇万和家园一期建设工地进行施工,至2019年3月,李某某共拖欠屈某某,汪某某等五十名工人工资,共计342066元,2019年8月23日经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支付,李某某仍拒不支付工资。
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寺坡邮局附近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工资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分包合同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韩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王某甲、汪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王某某乙、桑某某、祖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拾玖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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