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在靖边县**路**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将余某某的头发揪住后对其实施了殴打,致余某某受伤入院治疗。
经靖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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