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王某某的女婿彭某某因砍树的问题在大门外发生吵打,王某某听见后也从家里出来和李某某争吵,后李某某、王某某用椽子,彭某某用锄头相互打起来,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椽子打着王某某右边背部一下,致王某某右侧7、8、9后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指令情况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病历材料、处警现场情况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安全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9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被害人王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