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侯马平阳机械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北堡街XXX号财富家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侯马市平阳厂“犇犇”烧烤店吃饭时,因言语冲突与霍某某发生冲突撕扯,李某某将霍某某推倒后用拳头击打霍某某鼻部,经鉴定霍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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