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曾合伙做海鲜生意。2017年8月6日19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因谈论生意分红的事情,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金湾桥下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李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乙的胸部,致李某乙胸部受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右2、3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甲赔偿了李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17]医鉴字第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社区矫正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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