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镇**村**路**号,无业。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王某甲、刘某某(女)四人在保定市竞秀区沈庄村“滋补烩面”饭店吃饭,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丁某甲、丁某乙、董某某、张某丙七人也在该饭店聚餐喝酒,双方互相不认识,在就餐过程中因大声喧哗,双方发生了口角。就餐结束,双方陆续走出饭店,王某和马某某互相挑衅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某用从该饭店厨房拿出的菜刀将马某某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左腕部创伴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断裂,属轻伤二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丁某甲、丁某乙、王某、王某甲、刘某某、董某某、张某丙、李某甲、丁某丙证言,保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喜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柱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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