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孟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在河北**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工资被下调之事与公司员工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刘某某打伤,造成刘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董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庞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孟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7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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