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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某某与郑某某在高新区**家园大门口发生口角,随后郑某某推了李某某肩膀一下,被告人某某还手将郑某某推倒在地后用脚踹了郑某某一脚,致使郑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丽媛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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