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XX,男,1963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3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因故意伤害他人2019年9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金500元(执行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0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XX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X洲、刘XX、李X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案发前,封丘县XX镇XX村的被告人李XX与邻居被害人李X洲因宅基地相邻权纠纷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8月29日,封丘县XX镇人民政府对李XX与大关村委会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责令李XX退出占用村集体28.08平方米的土地。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XX未执行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开铲车铲土垫院内地基。被害人李X洲及其妻刘XX、其子李X辈、其女李X娟获知后陆续回家,将一辆电动车停在胡同内路上,并站在路上阻拦,被告人李XX开铲车过来看到后,开铲车撞向李X辈、李X洲、刘XX、李X娟四人,将刘XX、李X娟撞倒后撞到胡同路上的砖堆后停车,致刘XX右大腿皮下出血,致李X娟体表皮下出血、左脚踇趾近节趾骨骨折。被告人李XX下车手持锤子追打李X洲、李X辈,锤子打到李X洲头部和左肩部,致李X洲头皮裂伤、左侧锁骨骨折。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X洲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X娟、刘XX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锤子一把(折把儿);
2.被告人李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回执;封丘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X辈、李X丹的证言;
4.被害人李X洲、刘XX、李X娟的陈述;
5.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6.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3份;
7.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8个月至1年零10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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