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512****,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李邦相村6组。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因琐事和李**在镇平县杨营镇李邦相村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摔倒在地,导致李**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李**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到杨营镇司法所接受调解,在司法所押金5万元,作为对受害人李玉中的赔偿款。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后可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赵 志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李**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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