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在林州市**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争执,并对田某某拳打脚踢,致使田某某面部和腰部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月26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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