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住永清县**镇**村**号。2019年5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堂二里镇**村**家具厂油磨车间内因扣发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将车间内的漆料泼到郭某某身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漆料点燃,造成郭某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宾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打火机扣押于霸州市公安局。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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