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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未刑诉〔2016〕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武术教练。河南省民权县人,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9日下午5点多钟,在民权县***学校任教练的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学生站队期间,因学生翟某某与胡某某玩纸牌未能及时站队,被告人李某某朝二人各踢一脚,致被害人翟某某右胳膊前臂受伤。经民权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昊)右前臂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8月2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耿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芳

耿胜男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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