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5190,汉族,**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自治区**市**区**路**小区**院**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货场一带,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至**市**区**门附近,将其拦住,自称是警察,以刘某某嫖娼为由,勒索被害人刘某某10800元。
2、2019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货场一带,尾随被害人许某某至**区**超市公交站牌附近,自称是警察,以许某某嫖娼为由,勒索被害人许某某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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