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石垛子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6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6年期间,承德市**珠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某等三人在未经相关金融机构审批的情况下,以开金店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冯某某的前夫李某某在明知**珠宝有限公司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大额、长期的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冯某某三人等人转换财产,并用涉案资金购买阳光四季城房产、购买汽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源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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