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镇七**村**组**号,现住址地:库尔勒市铁克其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新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库尔勒市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路与幸福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伍某某,致使伍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伍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鹏
检察官助理:马啸
(院印)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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