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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1016**,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新疆**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住阿瓦提县锦绣花园小区**号楼2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早上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驾驶新NC**58小型轿车送朋友和同事罗**去阿瓦提县丰收三场查看工程项目,到达目的地后,于12时许沿x360线返回阿瓦提县,12时29分18秒,途径阿依巴格乡八大队幸福村三组十字路口时,李**驾驶的机动车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阿不拉•**相撞,造成阿不拉•**受伤昏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于12时31分、12时38分分别向110、120报警,阿不拉•**经阿瓦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14时18分死亡。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李**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阿不拉•**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已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阿不拉•**3名子女协商赔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取得被害人子女3人出具的谅解书,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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