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保险有限公司路段时,遇行人刘某某在此路段经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李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0日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勘查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报警投案。2020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痕迹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检验照片;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7.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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