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04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LY****号小型轿车途径吴川市**路段时,被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该路段对过往车辆夜检执勤查获。
经广东**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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