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社区**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宇,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2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5小型客车沿金寨县209省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209省道10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0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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