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611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石头镇**行政村**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洛公(刑)诉字[2021]0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洛川县公安局石头派出所接洛川县石头镇政府报警称:其政府工作人员在洛川县石头镇**村**组开展租地工作时遭到村民李某某及其家人的纠缠阻挡,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接警后石头派出所指派教导员廉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屈某某、张某某依法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决定将涉嫌无理取闹、且多次劝阻不听的李某某的母亲马某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被告人李某某拳打、脚踢的暴力阻拦,后李某某被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
3、户籍证明;
4值班登记表;
5、洛安办发【2013】02号文件等任职文件;
6、洛川县石头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雷某某、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六)辨认、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1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陕西省洛川县石头镇**行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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