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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抢劫案起诉书(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西洞庭管理区地税局附近发现被害人钟某某独自在夜间行走,便心生抢劫念头,之后尾随被害人钟某某,从钟某某背后捂住钟某某的嘴并用一根树枝顶住其喉咙,将其拖至西洞庭地税局旁边的巷子内,抢走钟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钟某某被抢走的挎包及包内财物价值人民币60元。

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西洞庭**网咖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检察官助理:汪言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父亲李某乙联系电话1588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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