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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龙凤乾城**栋**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8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二中央街**湾宾馆门前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翟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被害人翟某某左腿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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