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于2000年4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二人合伙,向英德市九龙镇白石片村购买了白石林场桉树,2017年12月13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211.05亩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至3月31日期间雇请工人在砍伐林木的过程中,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白石林场半山公路以上至山顶的树木。被告人李某某砍伐半山公路以上至山顶的桉树,未与郭某某商量、未告知郭某某。经聘请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九龙镇白石林场半山路以上山地砍伐的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证范围,被砍伐的林木为桉树,砍伐总蓄积116.4立方米(折木材为75.7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音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英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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