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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人砍伐了其购买姚某川等21户人种植在港南区新塘镇湖龙村骑龙屯水泥路边的桉树,蓄积量为12.48立方米。

因涉案种植桉树的地块属于村民共有,不属于林地,根据修正后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森林法》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修正后《森林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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