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汉族,小学肄业,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因无理拦截车辆不听劝阻于2000年10月3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巩义市星月广场老庙黄金店内置换首饰,工作人员赵某某先后将两枚吊坠穿到项链里让李某某试戴对比。在对比两枚吊坠的过程中,赵某某将第二枚吊坠移到了李某某后脖颈处,后在取下第一条吊坠项链时工作人员忘记将第二枚吊坠取下,后第二枚吊坠掉到柜台上。李某某趁人不注意用手将吊坠遮盖,并迅速将吊坠塞入包中偷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老庙牌钻石挂坠价格为人民币3416元。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老庙黄金店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老庙货品保证单、珠宝鉴定证书及检验证签、谅解书;2.证人赵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说明;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