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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号,现住英德市**街**排**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李某某贩卖毒品给国豪子、聪少、锋仔、吴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被告李某某在英德市城北市场和平路边将价值500元的毒品K粉贩卖给张某某,20日凌晨,在英德市和平北路路边将价值200元的毒品K粉贩卖给张某某。

2、2019年10月中旬,被告李某某在英德市浈阳路浈富苑小区门口将价值200元的K粉贩卖给吴某某。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某在英德市城南市场路口夜宵档将价值1000元的毒品K粉让谭某某(“黄毛”)送到英德市英城西门町IOI酒吧,谭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某在英德市英城阿斯嘉德酒吧楼下准备去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一小包。

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李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编号为: D201910008001);在谭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两小包(编号为:D201910008002、D201910008003)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D201910008001、D201910008002、D201910008003号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犯罪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英德市英城街道桥西路阿斯加德酒吧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疑似毒品1包等;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0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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