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期间,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江古山村委的山上使用蛇钳等禁猎工具,捕捉蛇类、豹猫类等野生动物。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李某某所租住的江古山村委红旗组平房中查获到活体蛇四条,死体蛇五条,蛇头三个以及疑似豹猫的死体四个,宰杀后留下的动物咽喉五个、骨架一副。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若干豹猫骨头,7条为舟山眼镜蛇,2条银环蛇,l条三索锦蛇,3个舟山眼镜蛇蛇头,4只豹猫幼体,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OPPO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6.扣押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