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大专文化,2011年12月至今任镇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镇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玉树,北京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镇坪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4)镇坪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生学 审 判 员 左小宁 代理审判员 邝 希
书记员:刘晨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